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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02-12-16

警察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流程

•警察機關受理電話報案時,應迅即詢問受害情狀、地點,轉報(通報)轄區警察所派員前往處理,並請受害者保持冷靜,勿以言語刺激加害者。

•受理口頭報案時,員警應詳實填製「處理家庭暴力與兒少保護案件調查記錄(通報)表」。

•到達現場後,應視雙方情緒﹑身體或週遭財物毀損狀況,先予適當隔離,並嚴予監控加害者。

•受害者如已成傷,應立即呼叫救護車送醫,並做適當之急救處理。

•員警至現場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,應製作「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現場報告表」,受害人如不提起告訴,即予結案,註記於員警工作記錄簿上,並告之受害者應有權利。

•受害者如有強烈離開現場意願,應即協助聯繫社會局辦理安置(聯繫電話:373000)。

•受害者如欲提出刑事告訴,予以製作筆錄,並進行偵查證人,傳訊加害者到案說明後,函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處;受害者如欲提出離婚請求,應告知其循民事訴訟程序至法院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