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如果不幸發生性騷擾事件,務必要冷靜處理,分為2部分說明: 1、蒐集證據: (1)當您已決定提出性騷擾事件申訴時,為了使申訴順利進行,證據的收集非常重要。相類的性騷擾行為不太可能只出現一次,只要多觀察加害人的行為模式,抓住正確的時間點,蒐集證據就會變得較為容易。 (2)錄音,是最簡便也最省錢的蒐證方式,錄音時必須您自己的聲音也出現在錄音帶中,才算是合法的錄音行為。利用電話或隨身碟錄音機皆是合適的選擇,只要在談話中,讓加害人承認自己曾對您有過性騷擾之情事,就算是蒐證成功了。 2、申訴單位:【直接找到最後應受理申訴案件之單位,可以避免案件移轉時間】 (1)知道加害人所屬單位時: a 您可以選擇於事件發生後1年內,向申訴時加害人所屬機關、部隊、學校、機構、僱用人或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 ※如果加害人為機關首長、部隊主官(管)、學校校長、機構之最高負責人、僱用人時,應向前述單位所在地之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申訴。 b 若您選擇向縣(市)主管機關申訴,該機關應於7日內將所接獲知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,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。 (2)若不知加害人之資料,或不確定加害人所屬單位時: a.您可向縣(市)主管機關或事件發生地警察機關提出申訴。 b.若您選擇向縣(市)主管機關申訴,該機關應查明加害人所屬單位,並將所接獲之性騷擾申訴書及相關資料移送該單位續為調查;如查無加害人所屬單位,則移送事件發生地之警察機關處理。 c.若您選擇向警察機關申訴,警察機關於申訴或移送到達之日起7日內,查明加害人身分。若查明加害人身分,警察會將申訴移送加害人所屬單位處理;若未能查明加害人身分,則由警察機關就性騷擾之申訴途徑逕行調查。 二、性騷擾案件之申訴書記載哪些內容呢? 依據性騷擾防治準則規定,性騷擾之申訴得以書面或言詞提出,申訴書亦應記載申訴人、法定代理人、代理人之基本資料與申訴之事實內容及相關證據。【特別注意:申訴書中的應記載事項若確實填寫,應於14日內予以補正;未於14日內補正者,調查單位得不予受理。】 三、若我對申訴調查結果不服,有何救濟管道嗎? 若當事人(加害人或被害人)不服調查小組之調查結果,得於調查結果通知到達之次日起30日內,向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提出再申訴。再申訴流程與調查原則皆同申訴流程,且仍就性騷擾事件存否為調查處理。
四、性騷擾加害人須負哪些責任?
若您違反他人意願而為性騷擾之行為,你需要負擔刑事、民事及行政責任,分述如下:
1、刑事責任: ◎刑法: (1)刑法§221: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前項未遂犯罰之。 (2)刑法§224:對於男女以強暴、脅迫、恐嚇、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,而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(3)刑法§225: a.對於男女,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,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b.對於男女,利用其精神、身體障礙、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,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猥褻行為者,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。 c.前項未遂犯罰之。 ◎性騷擾防治法§25:意圖性騷擾,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、擁抱或觸摸其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,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。前項之罪,需告訴乃論。 2、民事責任: ◎民法: (1)民法§184: a.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,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。 b.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,致生損害於他人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 (2)民法§195: a. 不法侵害他人身體、健康、名譽、自由、信用、隱私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。其名譽被侵害者,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b. 前項請求權,不得讓與或繼承。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以依契約承諾,或已起訴者,不在此限。 c. 前二項規定,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、子、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,準用之。 ◎性騷擾防治法§9:對他人性騷擾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。前項情形,雖非財產上之損害,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,其名譽被侵害者,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。 3、 行政責任: ◎社會秩序維護法§83: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,處新臺幣6000元以下罰鍰: (1)意窺視他人臥室、浴室、廁所、更衣室,足以妨害其隱私者。 (2)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,任意裸體或為放蕩之姿勢,而有妨害善良風俗,不聽勸阻者。 (3)以猥褻之言語、舉動或其他方法,調戲異性者。 ◎性騷擾防治法: (1)性騷擾防治法§20:對他人為性騷擾者,由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。 (2)性騷擾防治法§21: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照顧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,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