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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日期:102-03-19

金門縣政府推動社區治安-輔導治安社區實施要點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102年3月4日府警戶字第1020017466號函頒

一、本府為配合內政部辦理每年度推動社區治安營造工作,運用村(里)及社區人力資源,強化社區自我防衛能力,建構優質治安社區,特訂定本要點。

二、本縣核准(備)立案之社區發展協會、守望相助隊及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單位(以下簡稱為社區),得依「內政部推動社區治安補助作業要點」規定,於每年分上、下半年二次(階段)向內政部申請補助,但每年以補助一次為限。

三、申請參與補助之社區,統稱為「治安社區」,由各轄屬警察分駐(派出)所警勤區員警負責受理申請後,送請該管分局審核並加註意見,再陳報本縣警察局提報社區治安聯合推動小組辦理初審合格後,每半年遴薦最多6個社區函報內政部複審。

四、治安社區於各階段獲內政部補助辦理社區治安營造期間,轄屬警察分駐(派出)所主管、警勤區員警應連結所在地之消防分隊及鄉、鎮公所社(民)政單位協助輔導,並於該營造階段結束後,應對該治安社區辦理營造成效考核,並由該管警察分局辦理複核(如附件1)。

五、本縣轄內曾參與本案營造且運作正常之治安社區(以下簡稱為示範治安社區),得連結輔導協助其他尚未申請參與本案營造之社區,於每半年度結束前一個月內,檢附申請基本資料表向所在地警察分局提出申請(如附件2),每階段申請輔導之社區最多以2個為原則,經函報本府核備後,該警察分局應訂定「轄內示範治安社區輔導連結計畫」,並於該輔導階段結束後,應對各示範治安社區辦理輔導成效考核一次(如附件3)。

六、以下推動社區治安之績優單位,得視年度經費編列情形,給予實質之獎勵金鼓勵:

(一)治安社區:

    社區治安營造成效考核成績達85分以上者,發給獎勵金新臺幣1萬元。

(二) 示範治安社區:

    經該管分局考核同意繼續執行輔導社區工作,且所輔導之治安社區考核成績達85分以上者,每輔導1個社區發給獎勵金新臺幣3萬元。

(三)經本府遴定代表本縣承辦各年度「社區治安研習觀摩活動」之績優治安社區,並依內政部各年度規定提報相關草案及計畫,並圓滿完成任務者,發給獎勵金新臺幣2萬元。

七、本縣警察局相關輔導出(不)力人員,每半年視輔導推動成效,依據「警察人員獎懲標準」辦理獎懲;另消防、社政等相關單位人員,則依每半年實際輔導出力情形,於嘉獎範圍內辦理。

八、上開績優單位獎勵金所需費用,由本府編列於本縣警察局警勤業務-業務管理-獎補助費-獎勵及慰問項下經費支應。